購物注意事項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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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換貨-依現行法律規範
一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」。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,消費者於網路購物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,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,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所規定之特殊商品,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,該等商品「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」之情形。
二、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,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,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,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。準則第3條規定,通訊交易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,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。另準則第2條規定,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  1.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  2.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  3.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  4.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  5.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  6.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  7.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商品鑑賞期
一、食品屬於私人消耗性產品,因衛生考量,且依據主管機關頒布之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2條第一項: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,故長榮桂冠酒店所購買之食品皆不享有7天鑑賞期!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可退換貨外,購買後恕無法辦理退換貨。
二、本公司產品經嚴格品質控管,請於有效期限內食用完畢。為維護食品的衛生安全,除食品本身有瑕疵可退貨外,經拆封、食用或消費者造成之外盒變形、失溫或保存不良導致變質,恕不接受退換貨。
三、為保障您的權益,請於收到物品後立即開啟檢視是否正確與完整,若有任何問題請立即與客服人員聯繫。若7日內無立即反應,恕不接受退換貨。
四、若產品因運送過程導致瑕疵,請直接向宅配人員反應並拍照存證以保障自身權益,和立即聯絡本公司客服人員。
五、網頁商品會因為使用不同品牌螢幕以及解析度不同,造成圖片顏色呈現略有不同,請以實品顏色為主。
退換貨Q&A
Q:我買錯東西了!可以退換貨嗎?
A:食品類符合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二條第一項(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商品), 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,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因此不受理商品退貨,請確認商品是您需要的商品再進行下單,訂購時請同意此條款後做訂購,除商品本身瑕疵或運送過程而造成的損毀,才可接受您的退貨申請。一經拆封、食用、失溫及保存不良等情形而導致商品變質,則無法處理您的退換貨申請,敬請見諒。
Q:退貨條件?
A:符合以下情形可申請退換貨。
一、食品或生鮮商品屬消耗性商品,商品屬性特殊或有保存期限等問題,故冷凍冷藏類食材一律售出後概不接受退貨,訂購時請同意此條款後做訂購,除商品本身瑕疵或運送過程而造成的損毀,才可接受您的退貨申請。一經拆封、食用、失溫及保存不良等情形而導致商品變質,則無法處理您的退換貨申請,敬請見諒。
二、乾貨類產品:
  1. 因我司作業程序錯誤,而導致寄送的商品與訂購的商品不符。
  2. 單一產品包裝內之配件、贈品不齊。
  3. 商品有明顯瑕疵或已損壞。
  4. 於7天鑑賞期內,因個人喜好或與預期不同…等因素要求退貨,須把商品回復原狀並持原發票進行退貨處理。
Q:我收到的商品有瑕疵或破損要怎麼辦?
A:若您收到商品後發現有損傷、撞傷,可能是因宅配過程中的碰撞或是擠壓。要麻煩您一經發現問題,請於收貨24小時內拍照存證(請清楚拍攝商品破損、有問題的地方至少2~3張)並立即來電告知,我們將請宅配公司前往收回以便安排後續退換貨處理,屆時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※ 以下情況無法接受退換貨
  1. 商品簽收超過7天。
  2. 人為因素而產生的破壞,如:變形、失溫、過期、保存不良造成變質。
  3. 惡意或大量退貨。